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欢迎您访问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法律咨询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刑事案例
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专题
死刑辩护 | 缓刑适用 | 故意伤害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贪污受贿 | 无罪辩护 | 故意杀人 | 抢劫犯罪 | 强奸犯罪 | 挪用资金 | 职务犯罪
敲诈勒索 | 毒品犯罪 | 涉税犯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交通肇事 | 货款诈骗 | 非法经营 | 滥用职权 | 其他专题
来访路线、在线咨询、在线QQ 来访路线 在线咨询 在线QQ
首席律师冯晓辉致辞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热线 电子邮箱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专题 > 缓刑适用

缓刑适用
缓刑条件的分类及适用
作者:     人气:     日期:2012-4-27 15:03:29      
【打印】 【关闭】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缓刑制度起源于英国,由英国法官希尔所创,1870年北美波士顿州颁布缓刑法,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决定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制度,自此各国相继仿效。我国刑事立法首次规定缓刑制度的是1952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根据这个条例规定,宣告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以后才逐渐推广适用于其他犯罪,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1979年刑法,对缓刑制度予以确认。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条款规定得仍然比较原则,弹性过大,造成实际适用中随意、臆断和失衡。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而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即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二者虽然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1)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2)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予关押;对于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并强迫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3)缓刑依所判出的刑种与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期限为2年。

(4)缓刑的后果要么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要么是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根据情况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死刑。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有抗制犯罪的第三根支柱的美称,也被理论界认为与假释、保安处分是近、现代刑法合理化道路上的三驾马车(三马驾一车,而非套马车)。1顺应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和轻刑化趋势,缓刑制度成为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2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普遍青睐。缓刑裁量是适用缓刑的开端和前提,缓刑条件又是裁量缓刑之根据和基础。缓刑条件在整个缓刑制度中处于首要地位。正确理解和把握缓刑条件对于缓刑适用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反之,这种有利而无害或至少是有小利无大害的制度,甚至会成为无利有害或利小而害大的一种制度。
  缓刑制度在同犯罪作斗争中,能否充分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实现其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缓刑制度整个运作过程之成败。其中关键在于正确把握缓刑条件之真谛。

1
、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人犯。这一规定比较切合我国实际。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大多数犯罪最低刑度在三年以下,由于覆盖面大,能够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同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刑期的长短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对应的。一般来说,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宣告缓刑,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管场所中因交叉感染而造成恶性循环现象,鼓励他们弃旧图新,重新做人。而被判处高于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往往较大,则不宜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因此,不适用宣告缓刑。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为此,也就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另外,适用缓刑的对象,刑度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有些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这是缓刑适用对象的排除条件,亦称为禁止性条件。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防止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缓刑则具有非监禁性、开放性和教育刑的特点,不仅要考虑社会安全的防卫,同时要考虑罪犯自身的可悔改程度。
2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犯罪情节是适用缓刑的基本因素。犯罪情节的内涵十分丰富,本文仅研究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们通常将用以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情节称为基准情节;相对于基准情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主要情节有: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等。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比照基准情节的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比照基准情节法定刑从重处罚或提高一个刑度处罚,部分犯罪(如侮辱罪、虐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则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则是比照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加重法定刑的根据。为此,笔者认为,犯罪情节较轻是宣告缓刑的适中条件,基准情节以及作为构成某种犯罪必备要件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是宣告缓刑的参考情节,即可以根据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侵犯的对象、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态度等酌定情节,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则不能适用缓刑。
悔罪程度是确定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的主要标志之一,所以,悔罪表现是宣告缓刑的关键因素。悔罪是指罪犯在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后,自己对其做出否定评价。那么,如何认定罪犯的悔罪表现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认证:坦白认罪。认罪是悔罪的前提,只有认罪才有可能真正悔罪。所谓认罪是指投案或归案后如实地、彻底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则是认罪服法的最好体现。同时应当指出,被告人(罪犯)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行为及性质进行辩解,不能据此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幡然悔悟,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中止犯放弃犯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他们之间悔罪是共同的,只是悔悟程度有别。赔偿损失。罪犯在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主动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赔礼道歉,取得其谅解,一方面有利于钝化矛盾、稳定社会,另一方面也是罪犯认罪、悔罪的客观表现。挽救损害。罪犯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并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犯肇事后,立即护送伤员去医院治疗,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挽救损害的行为,虽然不能视为犯罪中止,但这是罪犯悔罪的实际行动。积极退赃。盗窃、贪污等罪犯案发后,积极退赃,既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小了社会危害性,且表现了罪犯的悔罪决心。遵守监规。罪犯自觉遵守羁押场所的规章制度,勇于与同监人犯的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体现了罪犯的悔罪态度。检举立功。罪犯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或为司法机关依法侦破其他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立功行为,都是罪犯的悔罪表现。
3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也就是说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和主客观因素,集中考察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这些主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情节和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外部社会改造环境的优劣。因此,具有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也是保证宣告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关键因素和客观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缓刑决定前,应当注意考察监管条件和教改环境,注意征求罪犯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的意见,注意落实社会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宣告缓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推定条件及排除条件是相辅相承的,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正确适用缓刑,既要防止滥用,也要防止该适用而不适用。
(二)、适用宣告缓刑的主要对象
下列对象,由于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教育改造容易,只要具有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不是累犯,原则上都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以实现刑法设立缓刑制度时所倡导的以教为主、惩教结合、立足于挽救的目的。
1
、少年犯。一方面,由于少年犯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智力发展尚不完善,人生阅历浅,辩别是非能力差,容易走上犯罪道理。另一方面,由于其世界观还处于形成阶段,可塑性大。对其宣告缓刑,借助家庭、学校及社会力量,容易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可以避免在监狱中交叉感染、恶习加深、重新犯罪。但如果罪犯的监护人不愿监管或缺乏家庭管教条件的,则不宜宣告缓刑。
2
、初犯、偶犯。初犯、偶犯大多数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念之差而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比较容易感化教育,接受改造,故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吸取教训,悔过自新。但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且无悔罪之意的初犯、偶犯,则不能宣告缓刑。
3
、过失犯。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大,如果造成的后果不很严重,又有悔罪表现的,则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过失犯罪后无悔罪表现的,如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不能积极赔偿损失等,则不宜宣告缓刑。
4
、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可适用缓刑。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从犯,则不能适用缓刑。
5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比较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如果对其减轻处罚,通常可以宣告缓刑。
6
、预备犯。犯罪预备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预备犯与既遂犯比较,预备犯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对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预备犯,如果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适用宣告缓刑。但对犯罪性质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大的,则不能适用缓刑。
7
、中止犯。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幡然悔悟,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8
、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肇事者。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主观恶性小,所以,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对其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9
、自首者和立功者。自首和立功是犯罪分子悔罪的具体表现,因此,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0
、精神障碍者和盲、聋、哑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这类罪犯,如果犯罪情节不很严重,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依靠社会力量帮教监管,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

 

一般缓刑条件分类纷争
  关于一般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还有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主要有如下两种学说:(1)三条件说,A、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C、累犯不能适用缓刑。3也可称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排除要件。4(2)二条件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A、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前者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以及该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后者指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5B、硬性条款与酌定条件,其中硬性条款包括刑种、主体、行为、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酌定条件指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6以上学说,有一定道理,但又有不足之处。三条件说,虽能概括一般缓刑条件,但是刑法只有两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缓刑条件,如归纳为两个条件,更符合刑法本意,并且该说概括出来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排除要件不是按同一标准来进行分类命名的。二条件说
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的命名同样并未建立在同一标准之上,亦不可取;硬性条款与酌定条件观点中,硬性条款中的行为等条件在刑法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谈何硬性?酌定条件中酌定二字,容易与量刑中的酌定情节相混淆,被认为是法官可考虑的条件,而不是必考虑的条件。酌定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恰好是缓刑条件的关键内容和实质要件,称为酌定条件实有不妥。罪犯是否应当具备的条件为分类标准,将一般缓刑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为积极条件,第七十四条为消极条件,符合立法原意,更为科学。
  二、一般缓刑条件的适用
  1、一般缓刑的积极条件
  一般缓刑的积极条件是指适用一般缓刑时犯罪分子应该具备的刑罚条件以及能说明其真诚悔罪重新做人的向上进取的品质要求,也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须具备的肯定方面的条件。其在刑罚方面所应具备的条件称为形式要件,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品质要求称为实质要件,即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对缓刑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即对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是缓刑适用的前提。缓刑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只可能适用于剥夺短期自由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将缓刑适用对象限定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依据刑法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至少包括以下几点内容:a、刑种方面,缓刑只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不适用管制,也不适用附加刑。因为缓刑为剥夺自由刑而设立,并非为限制自由刑而定。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同时管制对罪犯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人身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改造,管制犯与缓刑犯的实际处境相差无几,即都放在社会上在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7对管制犯适用缓刑无实际价值,实无必要。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可见附加刑也不适用缓刑;b、刑度方面,拘役是最轻的剥夺自由刑,有期徒刑限制在三年以下(包括三年),这里应是宣告刑,至于其罪的最高刑与最低刑都在所不问;c、从罪行方面看,我国刑法把有期徒刑三年作为轻罪与重罪的界限。8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为
轻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对其适用缓刑易得到人们群众的理解、同情与支持。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是较重的刑罚,大都罪行较重,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较大。如对其适用缓刑,犹如放虎归山,其便获得更多的再危害社会的机会,还会使重刑犯产生侥幸心理,不能深刻认识其罪行的严重性,不利于其教育改造,并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不在乎缓刑的威慑力,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而且会打击公民守法积极性。故缓刑只适用于较轻罪行。
  总之,缓刑的形式要件,从刑种、刑度等方面作出明确限定,增强了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指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条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要件,是裁量缓刑的最根本的依据,在整个缓刑制度中居于举足轻重地位,起中流砥柱作用,可以说是缓刑的灵魂和存亡之本。如果说形式要件是惩前性的,那么实质要件是毖后性的;如果说形式要件是回顾已然之罪,那么实质要件就是前瞻未然之罪;如果说形式要件看重的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实质要件看重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后者比前者的意义更为重要。9
  在缓刑制度中,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对缓刑的适用具有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理解和把握。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法官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之后作出其未来不会危害社会的一种理性推断,是对犯罪分子悔罪自新品质的肯定和信任。它的本质就是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自新的品质,有以下特征:a、推断对象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受刑主体,且只能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且非累犯的犯罪分子,否则就没有必要作这种推断。这是在满足刑罚报应的基础上考虑预防犯罪需要的产物。b、从推断的时间上看,只能是对犯罪分子量刑后作出该推断。c、不致再危害社会是一种理性的推断。这种理性推断不是法官主观臆断和胡思乱想,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有一定的依据和客观基础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中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分子主体情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等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情况,悔罪表现包括认罪态度、犯罪中止、自首立功、坦白交代、积极退赃等;10d、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推断,是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各种因素归纳的结果,只是一种极大可能性而非现实性或绝对性。格老秀斯指出,归纳证明得出的断定并不具有绝对的把握性,至少也具有极大的可能性。{11}第一,是因为这种推断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法官的理论修养、执法水平、审判经验的直接反映,是法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及道德观的间接体现;第二,根据发展观点,人的思想也会发展变化,可能向好的方向变,也可能向坏的方向变。如果认为这种推断是一种一环扣一环的演绎推理,强调其现实性、绝对性或真理性,只会使法官畏手畏脚,甚至长久地心惊胆颤。因而法官也只能戴着镣拷跳舞,缓刑应有的功能与价值难能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因此,只要在判决时对罪犯作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有充分根据,审判人员没有故意歪曲事实,(审判人员由于主客观原因,有时也可能对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识得不够深刻,没有认清犯罪的本质,而作出错误判断,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认为是故意歪曲事实),也不是出于徇私舞弊,即使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也不能由此否定适用缓刑的正确性。{12}e、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强调犯罪分子不危害社会的主动性而非被动性。罪犯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经过教育自觉地遵纪守规,悔过自新,不会危害社会,不是因其客观不能而不危害社会;f、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外延来看,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观点:(a)、限于不再犯罪,不具人身危险性。{13}(b)、不再违法。(c)、不再违法犯罪以及不违伦理道德。(d)、与撤销缓刑的条件相对应,不再犯新罪、没有漏罪、不严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种观点将不致再危害社会限于不再犯罪,将其理解为狭义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适于操作,但范围过窄,允许犯罪分子违法甚至是严重违法,罪犯并未悔过自新,与缓刑的目的与价值相悖,同时与撤销缓刑的条件相矛盾。第二种观点将其理解为不再违法,将危害社会等同于违法,法网如此严密,如不谨慎,轻微违法也在所难免,那么缓刑适用微乎其微,难以得到广泛运用。第三种观点还包括不违背道德。道德是人们品德的一种内在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其要求人们作个好人,但缓刑要求罪犯不危害社会,只是要求其不做坏人。因此该说范围更广,如采用此种理解,将对缓刑的要求会更严,那缓刑也将成为徒有虚名、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虚拟制度。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缓刑是由于他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他有危害社会之虞,就不会对其适用缓刑予以宽大处理,而在缓刑考验期,他又危害了社会,就会撤销缓刑。可见,缓刑的适用条件和缓刑的撤销条件是对应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应放在刑法对缓刑的撤销条件中去理解。97刑法第七十七条对缓刑的撤销规定了三种情况,即:漏罪,新罪,违法违规行为。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再犯新罪、没有漏罪、不再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但在国外,西德刑法规定缓刑犯的扶养义务,如不履行,情节严重者,也可能导致缓刑撤销。根据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其中不再犯罪即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狭义),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核心内容,不是唯一内涵。刑法的视野从犯罪转移到罪犯时,刑罚个别化应运而生。随着刑罚个别化的发展,将来我国法院也会针对犯罪人的人格作出量体的指令义务,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道德的某一方面。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者,会导致缓刑撤销。因而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一种与撤销缓刑条件相应的理解,不仅有利于我们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理解更加明确,还会使我国缓刑制度发展为一种更为完善的理论体系。g、确实是对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推断的度的要求,要求这种判断有着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致无限趋向客观的正确性。
  2、一般缓刑的消极条件
  一般缓刑的消极条件指适用一般缓刑时犯罪分子不应具备的缺乏悔罪自新品质的条件。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14}只有不具备累犯的这一法定情节的才可能适用缓刑,是与刑法第六十五条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多长时间,也不论其前罪判处何种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没有接受教育,没有认真进行思想改造,恶习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观上已形成犯罪习癖,犯罪人格难以矫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如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犹如放虎归山,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一般缓刑的消极条件的本质是罪犯确已缺乏悔罪自新之品质还会危害社会。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
返回首页 | 业务范围 | 刑事动态 | 首席律师 | 刑事程序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后台登录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C2栋17楼 微信咨询:dadatuo 电话:13873199872
您是本网站第位访问者!湘2CP备12004941号
湖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声明: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部分转载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