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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
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作者:     人气:     日期:2012-4-27 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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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安全事故后毁尸灭迹者不适用缓刑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具有非法违法生产、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等14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4、数罪并罚的。 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减刑、假释时,不仅要看其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从严掌握。

  此外,《意见》规定,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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